以案说险:事故发生需定责,保险赔付有依据

2024-07-01    作者:吉林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1日,车主费某报案称驾驶员王某驾驶承保车辆在四平市外环路发生单方事故,驾驶员受轻伤,车辆承保司乘险。接到报案后因涉及人员受伤,保险公司第一时间通知费某保留现场并通知交警队,费某第一时间报警,交警队判定车辆全部责任。驾驶员王某到医院检查,花费310元,检查结果腰椎压缩性骨折,因花费较少,费某向保险公司撤销了案件。事后,因驾驶员需要静养,无法工作,向车主索要误工费等赔偿。车主费某再次咨询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询问当时交警队认定是否下达,车主称事故认定已经下达,于是保险公司给与重新补报案件,并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了车主和驾驶员的调解,短时间内进行了赔付,车主费某对保险公司的服务非常肯定,并送上锦旗予以感谢。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详细记录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以及相关责任归属。对于需要进行索赔的当事人来说,这份认定书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之一。对于本起事故,车主现场经交警队,交警队下达责任认定,责任明确,这样保险公司才能进行理赔。

 

风险提示

1、 保险理赔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确认无需提供事故证明除外)。

2、 根据保险法和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时,会根据事故责任来计算损失。超出保额的部分或者非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个人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应当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3、 在签署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仔细核对内容。如果发现与事实不符或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的,要立即与开具认定书的交通管理部门沟通,或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