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私家车从事营运,事故后损失自担

2024-04-15    作者:福建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23年06月21日,谢某驾驶的新能源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谢某在网约车平台有接单记录,且事故发生前该车辆正在从事营运活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最终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案例分析

近期,私家车从事营运发生事故的案件频发,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在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风险提示

在此,温馨提示广大车险消费者:

一、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特别约定等内容,对于没理解的地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询问,了解清楚后再进行投保,避免错误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发生意外事故时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二、如实告知是指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需要根据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将有关的重要事实全面如实地提供给保险公司,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掌握所需的重要事实。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做到对投保单中的告知项目如实告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