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后果

2024-04-15    作者:大连分公司

案例介绍

车主报案称倒车撞墙,保险公司查勘员在勘验现场过程中未发现有明显疑点,事发地点也无监控,但在查验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时发现卡已经被拔走,该车型较新,行车记录仪无卡不符合常理,保险公司反欺诈岗介入调查。期间,保险公司又接到举报,称此次事故是伪造现场的虚假事故。保险公司反欺诈岗去交警队调取标的车事发前几日的行驶卡口监控,发现该标的车已于报案前受损,由此可以证明该起事故为虚构保险事故。

案例分析

本案中,标的车未在出险的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报案,而是换了时间和地点伪造现场报案,殊不知此行为不但不能得到正常的赔偿,甚至还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风险提示

消费者出险后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出险情况,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虚假报案。强化法治意识,谨防触碰高压线,不实施、不参与、并坚决抵制保险诈骗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公民。